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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第六十九期)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27 14:33:00

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控力度

共筑国家金融安全防线的建议

 

宿博佳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金融安全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离不开金融安全的基础性保障。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所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行业的新样貌,简化传统金融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与质量提升,提高资金流转效率,便利投资融资方式,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有力工具。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风险问题,如增大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扩大传统性金融风险和诱发新金融风险,增加监管难度等。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或者股权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对我国国民利益和金融秩序发展产生极大危害。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具有隐蔽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规制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诈骗的监测预警体系,为保障金融安全提供前端防范

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下,网络金融诈骗手段更迭不断加快,预警防范机制应因势而变不断完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当通过将科技关口前移、服务前置,充分参与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智能风控等科技平台,对所辖领域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监控与报告,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建立高效反欺诈体系,实时动态感知风险全局变化,有效提升风险预警及防范的智慧化水平。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应当基于自身的技术优势,对用户日常交易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以获取用户的日常交易习惯与风险偏好,形成用户的正常交易模型,建立用户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当用户出现异常交易时,及时做出信息警示与风险提示,以防范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用户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建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联席会议机制下,共同分析可疑交易线索,共同研判会商案情,做到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无论是否有受害者报案,建议司法机关探索提前介入重大复杂涉众型金融案件,提早遏制犯罪活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加快共建所监管行业、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注重统筹与协调,地方政府应将网络金融诈骗的监测预警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二、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模式,打造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新环境

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公司准入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支付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网络借贷、保险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众筹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监管,这种“多龙治水”局面易导致监管权力过于分散及信息不对称,形成“信息孤岛”,难以发挥监管合力。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监管,严格规范相关经营事项。金融从业机构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企业股东、经营场所等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应有所区分,对经营范围要明确要求相关“类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股权交易”“资产管理”“投资交易”“财产管理”等引导性字样。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分享市场主体等监管信息,要求企业定期上报经营资料,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相关信息;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金融监管网站公示,查处一起,警示一片。二是注重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手段。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将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与互联网企业的先进技术相结合,召开科技监管专题座谈会,不断探索创新打击金融黑色资产、反欺诈、反诈骗、风险管理、身份识别、风险预警、犯罪信息共享的技术手段,形成政府监管部门把关、互联网企业开发的良性互补。三是政府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对其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以规避和防控金融诈骗风险。引导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重点关注该平台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是否成熟和完善,是否具备相应的营业资格,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否到位等。四是坚持综合治理,发挥齐抓共管的监管力量。针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金融诈骗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

三、构建多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治理机制,高效推动信息共享与侦查协作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数量与日俱增,波及群体数量大,其中的关联性难以挖掘。应改变过去被动受案的方式,打破传统情报信息搜集单一的弊端,积极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由网侦或经侦牵头,协调多警种、多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情报信息收集平台,汇总互联网金融犯罪线索,为信息研判创造条件。公安机关应加强与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工商以及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共享资源,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推进公安机关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地金融办联查机制建设,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探索公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及金融办同步稽查工作模式,实现对企业经营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一录入和分析研判,建立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线索管理平台,聚合社会信息资源,实现动态监控、核查打击和研判反馈的完整功能,加强互联网领域阵地控制。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时空变化性,侦办过程中除多部门的合作外,还要考虑到跨区域的联合监管打击态势,这就涉及省级政府部门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力量的调配和控制,通过对于不同区域和级别的网络安全警力资源的协调调配,努力做到雷霆出击、争取一网打尽。再通过这一地区的犯罪的侦破,继续创造机会、扩大战果。对于打击经验丰富,取得良好成果的地区,积极分享经验,形成专业化的办案流程,避免出现管辖争议,办案争议;制定相关领域案件和线索的快速移送机制,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流程上要合乎科学法律,不能推诿扯皮,真正做到跨区域合作,挖根溯源斩断犯罪链条。

四、强化系统治理,建立立体联动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治理需要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企业、高校、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等通力合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强大工作合力。地方政府应当利用统筹优势建立起联合打击协调机制。省级单位牵头建立打击和处置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省级打击和处置非各类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处置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应积极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专项工作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指导督促各地方完善工作,规范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健全企业内控制度以减少金融风险。专业的风险控制部门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防止风险转化为现实问题的一道防火墙,它可以通过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专业人员实现优势互补,并借助于大数据等工具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分析企业的潜在风险,并作出相应预案。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设立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实行实时监控与防范,并为企业产品设计、运行模式提供风险评估,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风险,防止集中性挤兑情况的发生,以避免企业因资金链完全断裂而选择跑路;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基层组织应当推动建设省内基层反诈“防范”工程,要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引领性作用、突出社区网格管理员的中心性作用、强化志愿者队伍“8小时”外的补充力量、增强入户走访的实效性、发挥社区警务模式的优势,同时要加强社区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协同配合,有效建立起“社区反诈堡垒”;由“校园贷”引发的网络诈骗行为高发,高校应当加强对“校园贷”的风险防范与教育引导。高校应抓好抓细、落实好“校园贷”危害的宣传工作,完善高校救助和应急管理机制,健全校园安全网络的管理机制,发挥辅导员、网络安全专员的规范与监督作用,加强对校园内商业环境的治理,杜绝各种存在隐患的金融贷款在校园中发生。

五、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引导民众树立防范意识

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金融诈骗危害,强化预防意识,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宣传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宣传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日常反金融诈骗策略,并开展投资常识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让民众们多了解反诈骗方法和技巧,保证民众开展正确投资操作,提高识别、防范、抵御互联网金融诈骗的能力。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形成“全民反诈、辽沈无诈”宣防活动的社会自觉。宣传教育的形式可以结合典型案例为群众进行讲解,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群众了解更多类型的网络金融诈骗手段,提升他们的防范意识;也可以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组织,与人民群众进行深入性沟通,传递我国重大投资动态和新闻,使居民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特征,提升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识别能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

宿博佳    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娜    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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