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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第六十六期)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6/28 9:18:00

关于优化我省数据服务产业发展的建议


卢剑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服务产业以数据服务需求为导向,为全社会提供多方位、深层次、更完善的数据服务的企业集群,是一个发展空间巨大的新兴产业。加速数据服务产业发展,为辽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劲持续的发展动力迫在眉睫。

一、我省数据服务产业的基本情况

(一)产业规模持续扩大

全省5G基站突破5万个,东北地区首个星火·链网超级节点落户沈阳,上线运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16个,居全国第6位。沈阳获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软件、电子信息等数字经济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推动2万户工业企业上云,实施智能制造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辽宁全力加快数字赋能转型升级,全省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为59.7%,数码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77.2%,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培育制造业数码化转型标杆企业30家,建设152家省级数码化车间、智能工厂。

(二政策支撑到位

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数字辽宁发展规划(2.0版)》。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数字辽宁整体发展水平实现跨越式提升;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10%左右。2022年7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加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这是我省首次出台专门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发展数字经济,特别是推动核心产业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针对我省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少,市场主体不够活跃等现状,大力引入龙头企业,同时,抢抓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机遇,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装备、软件等优势产业。2023年,编制《数字辽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清单化推进各项工作。研究制定《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监测评价和综合分析。

(三)数据服务产业升级效果初现

辽宁省着力推进产业数字化,促进传统转型升级,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老字号""原字号"等优势产业赋能升级。积极推进智能制造,建设智慧工厂,促进重点行业创新发展、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协同研发设计平台,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新模式,加快数据服务与制造技术融合与创新应用。全省48个工程入选国家工业化和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项目,上云企业数量3万户,其中工业企业超7000户。工业机器人产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场份额占20%以上;大连光洋等企业实现高端数控机床核心技术国产化;沈阳无距、辽宁通航研究院、辽宁壮龙等成为重要无人机产业基地。数据服务推动生产、生活服务业升级改造,发展智慧物流、电子商务、智慧金融、智慧旅游、数字设计等业态。辽宁省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万亿元,各类电商企业近10万家,跨境电商实现出口额超过15亿元;沈阳、大连、葫芦岛成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沈阳、大连、抚顺、营口、盘锦等5市获批成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沈阳京东"亚洲一号"物流园成为省内首个5G智慧物流园区。

二、我省数据服务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业数据化有待进一步提升

制造业是辽宁传统优势产业,更是经济增长的主要产业。其中有许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偏低,在产品设计制造、营销和企业战略等方面还采用原始的管理模式,没有进行数字化融合。通过对辽宁46家制造业企业问卷调查情况看,车间设备联网率超过70%的企业仅占21.6%,互联网销售产品占比总销售额不足40%,认为改造资金投入大、见效慢、没必要、不安全的企业占49%。全省3万上云企业,远低于浙江(38万家)、湖南(30万家)、江苏(25万家)等省。数据内容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互联网平台等新兴行业企业较少,在智慧物流、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新零售等新兴领域未形成有效供给。

(二)创新驱动有待进一步加强

1.数据要素市场龙头企业没有。虽然我省引进了一批数据服务方面的龙头企业,但龙头企业尚未发挥带动作用,未能有效激发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活力,赋能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使得产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经调研,浙江以阿里巴巴为龙头,广东以腾讯、华为为龙头的数字化企业,在带动当地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云平台、智慧工业等数据要素领域各类市场发展上已成效显著。辽宁省还未充分发挥工业龙头企业的外部带动效应,同时缺乏数据服务领域龙头企业的赋能效应,数据要素价值潜力亟待释放。

2.专业人才相对匮乏。作为新兴产业,数据服务产业兼具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特点。通过选取沈阳量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十家数据服务业代表企业调研显示,我省数据服务企业员工硕博以上占比1.5%,本科占比44.9%,专科及以下占比53.6%。相关专业毕业生在辽宁就业的数量尚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且须经过一定培训后方能上岗。高精尖人才缺口较大。特别是数据剖释、安全维护、数据库集中化等方面人才更是屈指可数,人才比例极不合理,这成为了制约产业未来发展的短板。

)产业生态有待进一步深化

数据服务业的产业链条较短且集中在产业链的中低端。数据服务相关产业包括数据的清洗、加工、标注、处理、分析、确权、评估、交易、经纪等多个环节,而我省相关企业集中在产业链、价值链的中下游,缺乏数据确权、评估、合规咨询、交易、经纪等方面的龙头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业的生态化发展。全生命周期的产业服务生态还未完全建立。从场地提供、注册先行、金融服务、人才保障、公共服务、产业配套等全生命周期的精准创新服务还不完善。另外示范应用场景是数据实现可视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数据服务应用成果落地的直接体现。我省缺乏城市数字场景化应用,城市大脑、城市运营管理中心等应用场景搭建也起步较晚,创新型应用不足,不利于数据价值的释放。我省产业数字化转型明显滞后于数字产业化发展,数据服务产业与传统企业的融合不深,尤其是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动力不足。

)数据定价机制尚未建立

1.数据权利主体多元化,权利归属问题难解决。数据作为法定财产类型,不仅包含了合法持有者利用数据获取经济利润和商业价值的权益,可能还包括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权益以及促进数据流动的社会公共利益。

2.数据交易方式不确定,场景影响效应难量化。在目前的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易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交易方式包括直接交易数据模式、资源互换模式、会员账号服务模式、数据云服务交易模式等。应用场景也可能决定数据的经济价值。市场主体之间往往难以就数据的市场价值认定达成共识。

3.数据估价指标不统一,数据质量标准难定论。与传统财产客体不同的是,数据估价的具体指标并不统一,即便是在一般的数据交易活动中,所谓的市场定价也不过是交易双方之间自行协商的结果,这种一事一议的数据估价模式难以为数字市场提供足够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对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行业内始终未能就数据估价指标和数据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三、优化我省数据服务产业的建议

(一)引导数据服务企业与工业企业融合发展

优化数据服务产业需要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业态,辽宁省应该突出产业特色,错位竞争。引导数据服务企业与工业企业合作布局,尤其是辽宁行业龙头企业深化战略合作,提升工业企业数据要素的利用率,与龙头企业共建大企业联合创新中心,挖掘新的数据应用场景。鼓励重大成套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等重点领域龙头企业自身数字化转型与智慧工场建设,示范引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资源应用落地;以汽车行业为例,逐步形成以“车”为核心载体的智能化业务赛道,打造涵盖智能销服、智能交互、车内视觉、智能音效、信息娱乐等多领域的智能汽车产业生态。同时,严格限制数据资源龙头企业的数据滥用等不合理行为,严格防范数据、算法等子领域垄断竞争发生,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流通起来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有效的数据服务,能够接到更多落地的一些应用,但往往这些数据分析公司在应用上存在不足,“描绘一个非常好的前景,但是最后没有应用。”让企业认识到数据流通的重要性,就必须为企业提供更实在的工具,并让他们见到效果。建议运用云服务平台,提供包括大数据应用、运营决策分析、商品销售预测、服饰行业应用等在内的一系列“分析即服务”型产品;并通过开放数据平台,消除数据在企业间的“孤岛效应”,实现数据在企业内外部的流转与交叉复用。

(三)逐步解决数据要素定价问题

1.交易试点实践先行,权属制度适时跟进。数据定价难题的解决不能仅寄希望于制定一套完整可用的数据权属制度,要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过程中,秉持市场经济发展逻辑,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和数据定价的试点工作,通过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尝试符合商业需求和经济规律的数据定价模式。

2.推动制定数据资产标准,助推形成行业定价机制。数据定价难题的解决是一项长期的经济社会治理活动,在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中,首先应当推动制定数据资产的产业标准,设置层次化、场景化的产业标准有助于辅助市场主体选择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据交易模式,是一种更容易统一的数据定价方式。

3.培育多样化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全流程数据定价机制。数据定价难题的解决需要对症下药,应当探索和运营符合多样化商业需求的数据交易平台,由政府主导,促成数据交易双方供求对接。针对数据交易平台内常见的数据交易纠纷,细化包括报价、询价、议价、定价等数据定价全流程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数据定价前后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4.按照数据类型的三层架构,规划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数据二十条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在这三层架构下,进一步细分数据生产、数据加工、数据共享、数据交易等各个环节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将数据收益分配标准与数据授权机制、数据交易参与活动等因素挂钩,构建符合商业需求的收益分配机制。

(四)挖掘人才优势,助力产业新赛道

1.引进高水平数字人才。制定数字人才需求目录,列入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制定“高精尖缺”数字经济引进人才政策,在研发、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更具吸引力的政策。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探索给予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荐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认定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形式自主决定薪酬水平。

2.培育“新职业”人才。进一步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支持高校设置数字经济类学科专业和开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学院,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在新增招生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

3.激发数字人才活力。构建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优化技能型人才多元化评价方式。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适当延长评价考核周期。

4.优化数字人才发展环境。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优先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创新创业。健全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政策制度,完善适应新职业、新工种变化的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政策措施。



        作者单位:

    卢剑峰       渤海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渤海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孙          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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